浙江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一) 中文全称:浙江省机器人产业发展协会
(二) 英文全称: ZheJiang Robot Industry Association
(三) 英文缩写: ZR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由浙江省地域内从事机器人与人工智能行业领域研究、制造、系统集成和用户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属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机器人与人工智能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以法办会,健康发展。为全面推动我省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积极打造和培育浙江省乃至全国的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圈和产业高地,协会以合作发展为宗旨,以培育挖掘市场需求为纽带,以遵守协会章程为保障,以优势互补、资源整合为手段,积极有效整合产、学、研、 用、政、金各方力量,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技术支撑、企业主体、金融杠杆的多方叠加效应,在有效合作中推动协会自身和会员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发展我省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同时为协会会员创造商机、提升协会会员单位的研发、生产水平做好服务,积极开展机器人与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广泛推动协会内外的科技经济合作。努力推进浙江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的集聚和深化发展,使浙江成为全国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与技术的重要基地,并立足浙江、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为提升我国机器人人工智能水平作出重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工作委员会。 本团体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过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一) 协会以整体力量努力推动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组织核心部件攻关和机器人整机及系统的产业化;
(二) 搭建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国内交流合作平台,举办各种机器人与人工智能博览会、展览会和学术技术论坛、峰会和研讨会,积极组团进行国内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和各类展会的参观考察 活动;
(三 )反映行业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开展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的恶意竞争,维护行业企业 的合法权益。
(四) 帮助协助我省机器人与人工智能相关企业开展对发达工业国家机器人企业收购并购工作,引入国外智力、资本与产品,全面提升我省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的技术水平;
(五) 协会将发挥各会员的优势,全力配合政府推动“机器换人”工程的深入实施,并务求以实效 展示“机器换人”之成果;
(六) 协会将全力推进和协助我省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的培育和集聚;
(七)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 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八) 组织协会会员,推动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品及系统标准的制定,为我国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标 准化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九) 积极开展机器人职业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培育工作。
(十) 全力做好为会员的服务工作,在技术信息交流、市场拓展、金融服务、产品开发等方面为会员单位提供必要和可行的协助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
本团体属行业团体性质,因此只设团体(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从事机器人与人工智能领域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交纳会费;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支持协会宗旨,具有奉献精神,愿意为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做出积极贡献, 并愿为浙江省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五) 在机器人与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技术和产品研发生产方面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能力和成就的单位;
(六) 重视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有意愿进行机器人与人工智能改造、能积极接受新装备试验、试用的用户单位。
(七) 能够在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产业链以及“机器换人”工程推进实施的相关环节中发挥作用,有助于推进产业壮大和协会发展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
(八) 省外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企事业单位在浙江省设有分(子)公司及办事机构的,入会条件和流程与省内企事业单位相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形成吸收会员决议;
2、由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团体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履行本团体会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其行为若造成对本团体合法权益的侵害,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 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于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团体出席重大的外事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团体对外开展科技经济交流和合作活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 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 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 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 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 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5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